兰谣成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并运输自己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改变定性轻判
来源:兰谣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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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其朋友“啊胖”联系一个叫“啊香哥”的人,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购买了58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事先在闽侯县白中的一个银行将赌资转账给“啊香哥”,后在闽侯县白中很多工厂的附近路边草丛里拿到毒品。2017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从闽清县出发,乘坐出租车前往闽侯县上街镇,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扣押、称量、取样,经称量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净重58.74克。

【案件争议】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闽侯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因此以被告人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向闽侯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闽侯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委托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辩护人为刘某辩护,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人系出于个人吸食目的而购买运输毒品,因此提出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后“携有”毒品的状态,系购买、存储毒品的一个自然延续,系持有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后“携有”毒品的状态,系购买、存储毒品的一个自然延续,不符合刑法“运输”的内涵和立法旨意,系持有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运输毒品罪是在人与人之间或者按照他人的安排在特定的地点之间运输并送交毒品,其要求行为人要有明确的运输目的即扩散、流通毒品,而不仅仅是携带毒品进行位置的移动。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或携带毒品在交通工具上,从甲地到乙地,具有空间位移的情形等,本案属动态持有。

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明确,在于为毒品的流通提供帮助,即为了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目的仅在于为了个人吸食等原因而持有,持有过程中无贩卖牟利或通过运输扩散、流通毒品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稳定供述可知,其系出于个人吸食目的通过“啊胖”向“啊香哥”购买案涉毒品的,且被告人刘某被抓获时是在其购买毒品返回闽侯上街的途中,处于购买毒品后“携有”毒品的状态,系购买、存储毒品的一个自然延续,属动态持有,而非按照他人的安排在特定的地点之间运输并送交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构成。

二、若将为了个人吸食而携带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则违反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而言,我国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从立法本意来看,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处罚才能一致。因此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中间环节,也即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本案被告人刘某出于个人吸食目的而移动毒品,因我国个人吸食毒品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远远低于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的运输毒品罪的危害性,将为个人吸食而携带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违反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综上,被告人刘某为自己吸食携带毒品,该行为不具有运输目的,也不符合刑法“运输”的内涵和立法旨意,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特征。

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提出以上辩护意见后,闽侯县法院庭后专门针对定性问题发函给闽侯县检察院,要求闽侯县检察院补充证据材料,经过闽侯县检察院补充调查,补充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而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以及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的尿检材料,针对该补充证据,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某自身有吸食毒品,同时闽侯县检察院补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也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刘某曾有吸毒史,其购买案涉毒品系用于个人吸食并持有而非运输或贩卖,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最终闽侯县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刘某是为牟利或者出于流通目的运输毒品,或为走私而运输毒品,不能排除是出于吸食目的而购买、存储毒品的可能,且其所购买的58.74克毒品尚未明显超出短时期正常吸食量的范畴,在认定其犯罪性质时,应根据利益归被告人所得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最终闽侯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结语】

本案是关于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之辩,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定性和把握需要理清各罪名之间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更需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从犯罪构成方面反复推演、论证,在推论过程中找到潜藏在案件深处的细节,利用证据架构起来的法律事实还原法律真相,进而解剖当事人于案发时的主观心态,小蚂蚁也能撼动大树,小细节也能影响案件的走向。通过准确解构各罪之间的犯罪构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重视并提升的能力,本案正是在准确分析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原本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成功改为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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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兰谣成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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